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正全面重塑内容创作、生产传播与商业变现模式,成为驱动数字文化产业升级的核心动能。数据显示,截至 2025 年底,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超6亿。新技术拓展了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边界,也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带来了AI生成物权属模糊、模型训练合规存疑、平台责任边界不清等版权问题。10月31日,在武汉举行的2026 两湖版权对话期间,来自司法界、学术界、头部互联网平台及版权产业界的近300名代表,围绕“AI如何挑战并重构版权规则”进行深度研讨,共探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治理的新路径。

2026两湖版权对话现场。汤广花 摄
两大核心争议备受关注
“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推动版权制度的深刻变革。”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在发言中分享说,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加速融入日常生活与生产领域,成为推动社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引擎;AIGC已从技术概念转化为各大互联网平台的重要内容供给方式,深刻改变了数字内容产业的生态格局。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释放巨大生产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版权危机,其主要矛盾集中体现在侵权行为规模化与平台责任边界模糊上。
具体而言,用户利用AI工具可近乎零成本批量生成侵权内容,侵权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权利人的维权速度远远落后于侵权内容的生成与传播速度。平台作为AI工具的提供者、内容的存储者与算法推荐的实施者,对内容的生成与传播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控制力,却仍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免责,导致版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失衡日益加剧。
关于当前的AI版权乱象,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其根源在于两大底层争议尚未有定论:一是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可版权性,二是AI模型海量训练使用作品是否属于合法使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本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须紧扣法律准绳,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三大法定要件,即独创性、智力成果特定表达、自然人创作。而人工智能生成物由模型参数权重+输入条件+随机采样共同决定,且用户提示词仅为输入条件的一部分,故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程度极其有限。同时,由于采样随机性的存在,同一提示词在不同时间节点亦无法获得同样结果。因此,输入提示词与生成物之间缺乏确定、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前者难以被视为创作行为,进而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主要障碍。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纯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受版权保护,系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一致做法。不过,如果自然人在素材选取、顺序安排、体例设计或呈现方式上,作出个性化选择与编排并具有独创性,汇编成果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保护范围仅限于对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不延及被汇编的生成物本身。
此外,张本勇还总结了三类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侵权行为,即输入作品与提示词侵权、特定作品训练小模型侵权、海量作品训练大模型侵权。不同形式的侵权样态涉及的责任主体有所不同,但认定侵权成立均须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考虑到优质训练数据对大模型技术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禁令对大模型开发者的巨大影响,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认定第三种侵权行为,优先采用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合规义务。
“对作品的复制是AI训练的前提和基础,AI训练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原副局长段玉萍围绕大模型训练合规这一行业博弈焦点进行分享。她认为,AI训练数据中包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音乐、摄影、美术、视听、软件等作品。对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列举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商业性AI训练并不在豁免范围之内。若将商业训练认定为合理使用,将无偿占用创作者智力成果,既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将削弱原创激励机制。
段玉萍梳理全球司法趋势发现,2026年7月德国慕尼黑法院判决OpenAI未经德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将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用于AI训练,对作品进行了“记忆”,且能够再现;AI应对数据训练的“记忆”承担责任,判决侵权成立。此外,美国、欧盟、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均没有在法律上认定训练行为的合法性,司法普遍保持审慎态度,避免技术创新以过度牺牲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推动保护与创新的动态适配
面对AI版权治理产生的一系列争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严开元结合2026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解读我国司法审慎留白的治理逻辑。他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立法,《意见》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足用好民法典等规定,对涉AI案件审理作出的审判指导。《意见》积极回应了归责原则、“避风港原则”等争议,聚焦AI换脸、AI复活逝者等热点,但对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和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这两个重要问题暂时留白。此外,模型蒸馏、智能体等最新问题也未涉及,后续还要靠指导案例逐步细化。
严开元表示,最高法《意见》对两大核心问题留白处置,不急于出台刚性定论,并非规则缺失,而是尊重技术迭代规律与产业发展现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高速更新迭代,模型架构、创作模式、商业业态持续变化,尚未形成稳定定型的产业形态。如果过早固化法律规则,易出现制度滞后、束缚技术创新、阻碍产业发展的问题。留白将促使行业在争议中寻找价值平衡点,实现保护与创新的动态适配。
“技术创新与版权产业是相辅相成,非零和博弈。”在百度集团AI产品法务负责人张青聚看来,新技术产生的问题,往往通过产业发展能够给出解决方案。法律规则对技术、产业乃至国家经济的影响深远,不合理的责任加码,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的绝非单一企业。
张青聚说,百度每天需响应数十亿次搜索请求,处理千亿规模网页,巨大的并发压力使其难以承受全面事前审查的负荷,强制事前过滤会导致检索链路严重阻塞,触发算法“误伤”,屏蔽合法内容,削弱信息枢纽的完整性。他主张,发展是硬道理,科技竞争背景下的新规则构建,应避免对本国产业发展及国际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使法律规制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确保公共利益与创新兼得。
腾讯集团视频版权维权负责人谭乃文说,当前AI生成内容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以影视行业为例,2026年第一季度,国内各类型AI剧、漫剧上新超10万部,每日上新超1100部。与此同时,AI生成内容侵权多发,AI技术使得盗版侵权模式进一步升级,包括盗版载体搭建规模化、盗版内容获取自动化。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的报告披露,全国电视剧行业每年因盗版损失超200亿元,精品创作生态正遭受影响。
“应根据平台的商业模式、内容控制能力与获利情况等界定其责任承担。”谭乃文说,短视频、浏览器等平台已非纯粹的技术服务者,而是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深度介入内容的选择、编辑、推荐等环节。多地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平台通过将零星、分散的盗版内容进行整合、推荐,便利了用户查找和浏览,加速了侵权视频传播,是导致侵权内容大规模蔓延的关键原因;学界研究也认为,平台作为风险的结构性创造者和控制者,在治理上需建立能力越大、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的现代治理逻辑。“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的与作品版权价值、侵权严重情节和违法获利相匹配的判决,让侵权平台主动加大了对平台内影视作品侵权内容的治理力度。”
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
“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治理是系统工程,需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彭学龙认为,政府层面应强化监管效能,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并建立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平台需健全内部合规规则;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自律公约以规范主体行为;社会层面则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合力,最终实现数字版权生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彭学龙还特别提出,过错责任原则是人工智能时代平衡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妥善应对新型侵权挑战的必然选择,应进一步完善平台责任制度。他说,AI时代平台不仅提供存储与传输服务,还开发运营生成式AI工具,利用算法推荐主动分发内容,对平台内容具有极强的控制力,“技术中立”的前提假设发生了动摇;海量的侵权内容使得“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运行机制失灵,“红旗标准”的适用难度也大幅增加。在此情形下,要推动平台责任从被动免责向主动治理转变。
彭学龙主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未改变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反而为平台履行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提供了技术可能。平台责任制度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根据平台类型、技术能力与收益水平设置分级注意义务,强化平台的全流程主动治理责任,同时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实现版权人、平台、用户与AI产业的多方利益平衡,既要有效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预留空间。
北京字节跳动法律研究院总监王洁也认为,应完善平台版权治理规则,鼓励权利人、创作者、技术企业、内容平台和行业组织加强沟通,围绕作品使用、权利保护和技术创新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共识,推动各方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她举例,字节跳动旗下Seedance2.0大模型,通过建立标准化授权证明机制,提高版权资产在AI创作中的使用效率,同时建立版权内容识别与防范机制,推动生成内容使用更加合规、审慎;旗下音乐应用汽水音乐也建立了覆盖音乐生产、发行、传播全链路的AI音乐版权合规流程,确保内容来源可识别、可追溯。
此外,王洁还认为,应差异化设置注意义务,模型提供者负责训练数据版权治理,应用提供者负责生成标识与风险控制,传播平台负责标识核验和通知处置,各主体承担的义务应与其知情程度、控制能力和内容风险相匹配;完善权利人投诉、反通知、移除和申诉纠错机制,形成“平台快速处置、行业调解、行政调处、司法终局”相互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降低维权成本,稳定市场预期。
“AI版权治理必须坚守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项基本原则。”正如严开元所说,知识产权法是创新之法、产业之法。一方面,法律适用与解释应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不仅强调可用,更强调可控。司法适用不能脱离现有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要保持开放性,通过正当性、利益平衡等法律解释方法,拓展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空间,使其能够容纳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生的成果,尽可能在应用生态中促进合作治理,避免《著作权法》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推动版权制度适配数字时代、服务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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