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集团纪委举报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具体行为见举报指南) 。

  2. 对监察对象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 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出版集团纪委提倡实名举报 (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

  四、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9号出版大厦15楼 纪检监察室

  电话举报: (0471) 6399197/3592290/6381282

  邮箱举报:nmgcbjtjjjc@126.com

  邮政编码:010000

  一、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

  3.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楷模,歪曲历史;

  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5.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中央大政方针;

  6.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搞诬告陷害;

  9.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0.干扰巡视巡察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11.对抗组织审查;

  12.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

  13.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14.信仰宗教或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5.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16.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

  17.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

  1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不按要求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4.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6.在人事劳动工作中违规谋利;

  7.侵犯党员权利;

  8.违规发展党员;

  9.违规办理出国证件和在境外脱离组织。

  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1.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

  2.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金融产品及宴请服务等;

  3.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

  4.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6.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7.违规占有使用公私财物;

  8.违规参与公款宴请消费;

  9.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10.公款旅游;

  1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2.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活动;

  1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15.权色钱色交易;

  16.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1.侵害群众利益;

  2.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3.漠视群众利益;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侵犯群众知情权;

  6.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五、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1.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3.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4.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

  5.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1.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追求低级趣味;

  2.不正当性关系;

  3.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4.违背公序良俗;

  5.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七、贪污贿赂类行为:

  1.贪污;

  2.挪用公款;

  3.受贿;

  4.行贿;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八、滥用职权类行为:

  1.滥用职权

  2.国有企事业人员滥用职权;

  3.报复陷害;

  4.挪用特定款物;

  5.其他滥用职权行为。

  九、玩忽职守类行为:

  1.玩忽职守;

  2.国有企事业人员失职;

  3.环境监管失职;

  4.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十、徇私舞弊类行为:

  1.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为亲友非法牟利;

  5.招聘员工徇私舞弊;

  6.其他徇私舞弊行为。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类行为:

  1.重大责任事故;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4.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行为。

  十二、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反犯罪行为:

  1.破坏选举;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3.职务侵占;

  4.挪用资金;

  5.其他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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