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大潮席卷公众认知和碎片化信息重塑人们注意力结构的当下,《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以国家意志出现的行政规章,而是一份现代文明与当今时代签订的公共契约——在文本的严谨与法条的冷峻之间,构建了一座连接个体心灵与集体记忆的法律桥梁,为守护无数微小精神宇宙的诞生和延续提供了法治保障。笔者将以公众为主体、以法理为依据、以诗意为底色、以提升社会知晓度和法律公信力为旨归,对这部《条例》进行深入解析和系统阐释,力求回应将全民阅读上升为夯实民族精神根基这一重大决策背后的政治文化寓意。
01
全民阅读由倡导性引领向法治化规范转变
从2014年开始,“全民阅读”已经连续十二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国务院专门为其进行立法,将全民阅读从个人志趣纳入公共政策和法治视野,这不仅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有效应答,更是蕴含着传承文明、赓续文脉、复兴文化的深远考量。《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全民阅读提升为国家战略工程,这一方面标志着我国全民阅读进入到由倡导性引领走向法治化促进这一新的历史阶段,是国家法治化建设在文化领域的生动体现和集中彰显;另一方面将唤醒和激活沉睡的“文化基因”,为促进“书香+旅游”深度融合提供知识动能和文化支撑。可以说,《条例》既是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公民文化权利的郑重赋予,亦是从法律角度阻挡和延缓人们精神领地荒漠化所进行的制度性安排。在新兴文化业态接踵而至的新时代,平心静气地读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人们急切需要制度性力量和法制性保障,去化解网络化和数字化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条例》坚持人本性、人文性,注重前瞻性、系统性,为“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一千年古训注入了现代法治因子,有利于重塑国人的生活面貌和生存方式。
以国家立法促进全民阅读,是国际社会的一贯做法和重要经验,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亚洲的日本、韩国早已制定颁布了本国的阅读法律,以此维护和保障国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确认公民阅读权利的行政法规,是为促进和推动全民阅读而制定的专门法规,其功能和意义不仅在于系统梳理和高度提炼我国二十余年来全民阅读事业的发展历程、核心关系与主要内涵,还在于对阅读、全民阅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全面总结、精辟阐释与创新应用,更在于它是人类阅读转型时期的一次中国式衔接与探索。依照这部法规,阅读不再被视为单纯的个人喜好或市场行为,而是将其锚定在公民文化权利的法律范畴内。1966年12月由联合国制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早已确认“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也确定了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但是,这些原则性条款需要政府颁布制度性规定以推动“从文本到生活”的具体落实。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技术选择》一书中提出的能力理论在此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真正的自由不仅在于拥有书籍,更在于获得阅读的能力与机会。《条例》的立法逻辑正体现了这一转换——从注重阅读物品的分配向培育阅读能力转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倡导将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与各地区各行业特色相结合,增强吸引力、提高参与度、注重实效性”,特别是“注重实效性”即是对“能力平等”的一种制度性回应。法律在此发挥的主要作用,正是打破横亘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能力壁垒”,让全民阅读的阳光公平地普照社会每一方天地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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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描摹了全民阅读的书香图景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全民阅读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障,需要打破目前存在的“阅读空间孤岛”,构建开放、共享、兼具审美与温度的“阅读会客厅”,这既意味着物理空间的更新再造,也昭示着设施功能的迭代升级。大众阅读首先要聚焦图书馆(室)的硬件建设,《条例》以更宏大思维和更宽阔视野关注阅读的硬件打造。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场所、设施统筹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有计划地设置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进一步明确了阅读设施建设的主体、范围和义务;该条还规定“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图书室、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场所和设备”,这意味着全民阅读从封闭的“馆舍空间”解放出来,逐步嵌入到社区、家庭、工作场所等日常生活的各领域各层面。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提供阅读服务”,这一规定为开展全民阅读注入了社会生机和市场活力,避免了单纯依靠行政推动易于产生的僵化模式,展现出全民阅读服务和保障的多元性与开放性,表明全民阅读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建构,这与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理论保持了内在呼应。阅读不仅是私人的文化行为和精神活动,更是公共理性赖以滋生和成长的人文土壤。《条例》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培育众多小型公共场景——读书会、社区书角、企业书屋——这些小型公共场景如同现代文明的神经末梢,将理性的对话精神传递至社会肌体的每个部位。在这里,法规不再是冰冷的律令和枯燥的法条,而是培育“交往理性”的制度性温床。设置阅读盛典是极具文化政治意涵的重要仪式,而仪式是意义的生成装置,《条例》第十三条确立“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此举与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相承接,从以往只有一天延伸为持续一周的文化活动,这不仅延长了公众注意力的停留时间,而且放大了阅读推广示范效应。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Émile Durkheim)所说,社会通过周期性的仪式实现自我确认与凝聚。无论是读书日还是阅读活动周,正是这样的“文明仪式”——通过时间的集体标记,将阅读从私人行为转变为公共庆典,从个人习惯升华为文化认同。
阅读是每个公民都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当阅读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网络遍及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实现“鼓励人人阅读”的目标才能落实落靠。《条例》不仅关注“例外时间”(节庆),也注重“日常时间”。《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书香校园建设,加大阅读在教学计划中的分量,开设阅读课程,开展阅读辅导,组织校园阅读活动,帮助学生养成阅读习惯”的规定,看似明确具体,实则触及了现代性时间管理的核心问题。在当下学业为重与效率至上的教育体制下,条例为“无目的阅读”争取到了合法性——那种不为考试、不为功利的漫游式阅读,恰恰是滋养创造性思维与健全人格的关键所在。在这里,法规成为对抗工具理性对时间殖民的温和武器。《条例》关于阅读路径和阅读空间的规定尤为周到,如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开发与应用”;第十九条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这些条款共同绘制了一幅大众阅读的美好图景。法国思想家福柯(Michel Foucault)曾言“空间是权力运作的基础”。传统意义上的优质阅读空间大都集中在中心城区、精英社区,形成一种看不见的文化区隔。《条例》通过法律性规范和制度性干预,打破了这种“中心—边缘”的空间等级:流动图书车驶向偏远乡村,社区书屋嵌入街巷深处,城市书房24小时点亮——阅读空间如同文明的毛细血管,将文化血液输送到每一个生机微弱的精神角落。这不是简要的设施建设,而是一场静默的空间革命:每一座新辟建的乡村书屋,都是对城乡文化不平等现状的微小修正;每一盏夜深人静时还亮着的电灯,都是在抵抗消费主义对公共空间的蚕食和鲸吞。有关部门统计结果表明,2024年我国0—17周岁未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86.6%,人均图书阅读量为11.65本,远高于成年国民的4.79本。可以说,青少年是阅读主体。《条例》最富创造性的维度,在于它对阅读主体的重新定义,如第三十条的“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第三十一条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读物”;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大阅读在教学计划中的分量”;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阅读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条例》格外注重让青少年伴随书香健康成长。
《条例》中诸多条款凸显了阅读“一个都不能少”的普惠理念,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农村阅读内容供给,加强农村妇女儿童阅读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阅读服务;等等。同时明确了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给予重点扶助,力争使阅读从“少数人的习惯”变为“多数人的权利”。该《条例》还从国家层面指出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和鼓励每个人都去阅读,让每个人都能享受阅读。《条例》的基本动机和根本用意,在其名称中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即以制度保障来营造阅读氛围,助推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阅读。换言之,该《条例》将社会成员从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转变为积极的阅读实践者和主动的传播者。德国接受美学理论家伊瑟尔(Wolfgang Iser)曾指出:“文本的意义是在读者参与中生成的”,同理,阅读文化的意义也是在公民阅读实践中孕育诞生的。《条例》通过法律规划和制度设计,感召和呼唤新型阅读主体——阅读公民。阅读公民不仅是书籍的消费者,更是书籍的宣介者;不仅享受阅读书籍的权利,也承担推广书籍的责任,公民通过阅读书籍与分享体会,主动参与社会文明共同体的精神构建。
03
三、《条例》倡导数字化阅读和多样化阅读
我国数字阅读市场规模巨大,用户数量日增月益,数字阅读方兴未艾。当下,人们身处一个由算法掌控和主导注意力的时代,泰勒主义的效率逻辑已从企业蔓延至精神领域,碎片化、娱乐化的信息流不断侵蚀深度阅读所需的时间与注意力。《条例》尽管没有直接提及“算法”“数字沉迷”,但其整体精神构成了一种制度性的回应。如果说阅读纸质书籍的触感、仪式感更易于营造专注沉浸的阅读体验,那么数字阅读的特征与功能则完全契合现代社会的阅读需求——碎片化时间可利用、跨空间资源可获取、多场景阅读可适配,让阅读从特定场所的专属行为变成融入日常生活的从容选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这一表述看似简洁与温和,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文化保护意识。当商业平台以“个性化推荐”为名,实则将用户困于信息茧房时,公共力量有责任提供多样化的、高质量的阅读内容。这不是审查和监管,而是“文化多样性”的制度保障——如同生物多样性需要保护,精神多样性也需要免受算法同质化侵蚀的制度空间。《条例》对数字阅读资源的重视,体现了对时代变迁的深刻洞察与敏锐把握。《条例》鼓励和支持数字阅读,绝不意味着用“屏读”替代“纸读”,而是通过引导数字阅读健康发展,使其优势和潜能得以充分发挥,最终与纸质阅读形成相辅相成、互补共生、彼此增益的良性生态,让数字化在提供便捷阅读和丰富阅读内容的同时,也能开辟出滋养心灵的“精神绿洲”。
当然,还必须清醒地辩证地看待数字化阅读:一方面应承认数字化阅读已成为当下主流阅读方式之一,不能简单地将其与纸质阅读相对立;另一方面要防范碎片化、娱乐化内容对深度阅读的侵蚀与危害,尤其是对包括网上原住民等在内的青少年群体的负面影响。还应认识到,鼓励数字阅读并不是要陷入“数字乌托邦”的臆测与幻象,而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数字鸿沟的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对偏远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正是对数字鸿沟这一现实的有力回应。德国哲学家本雅明(Walter Bendix Schoenflies Benjamin)曾哀叹机械复制时代“灵韵”的消逝,而数字阅读似乎加剧了这一趋势。这部条例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不是简单地推崇数字技术,也不是怀旧式地倡导阅读纸质文本,而是寻求在纸质与数字之间建立互补而非对立的关系。它保护的并非某种特定媒介,而是“深度阅读”这一认知模式本身——无论这种模式是在纸上还是在手机屏幕上实现,这无疑都是一种超越媒介决定论的文化策略。
法治植根于实践,又将统摄指导实践。当阅读权利成为法定权益,当阅读内容成为法律保护对象,一幅人人有书读、人人读好书、人人好读书的绮丽画卷必将在华夏大地徐徐展开。实践表明,任何促进性立法都面临一个根本张力:如何既推动主体参与实施,又不至于越界成为强制或灌输。《条例》名为“促进”,但整体基调仍是鼓励、引导而非强制,这是其明智之处。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需警惕风险与挑战。该《条例》的实施必须守住这一底线:促进阅读多样性,而非塑造阅读同一性。《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这虽是推动落实的必要手段,却也暗含着一定风险。当阅读成为一种考核指标,可能会出现“为阅读而阅读”的形式主义——读书活动数量代替了阅读质量,参与人次代替了心灵触动。中国古代书院传统强调“优游涵泳”的阅读境界,恰恰反对功利性的量化。如何在现代治理所必需的量化评估与阅读本质所需的“无功利性”之间找到平衡,是该《条例》实施中的一大挑战。或许,人们需要更智慧的评估体系——不只计算读了多少本书,更关注阅读如何改变了社区对话质量、公共讨论深度,乃至日常生活的意义感知。
04
《条例》对传统阅读文化的继承和对当代阅读实践的提升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全民阅读行为的行政法规,《条例》的核心要义在于构建一套主体明确、主旨鲜明、权责清晰、保障有力、多元参与的制度框架,进而实现从“政策引导”向“制度保障”的根本性转变。就此而言,《条例》背后蕴含着深邃的治国理政理念与发展战略考量,它将全民阅读从一项广泛开展的文化活动,系统地提升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我国有着悠久的阅读传统与崇文基因,从孔子的“韦编三绝”到宋代书院的“讲会制度”,从明清的藏书楼到近代的公共图书馆,阅读的载体与形式不断变迁,但其文明传承的核心功能一脉相承。《条例》可视为这一悠久传统在当代制度形态下的延续与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强调的“家庭阅读”(第二十四条)与中国传统“诗书传家”的家风建设遥相呼应。南宋陆游“读书习气扫未尽,灯前简牍纷朱黄”所描绘的,正是一种融入日常生活的家庭阅读文化。《条例》以制度形式复兴这一传统,使其适应现代家庭结构,堪称是融合古今的文化智慧。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曾提出“挑战—应战”的文明发展模式。当前,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数字技术对深度认知能力的冲击、消费文化对精神生活的侵蚀。《条例》正是中华文明面对这一挑战的制度性回应。它试图守护和保全的,不仅是阅读习惯,更是一种文明特有的认知方式与意义生成模式。中国传统阅读强调“体贴”(宋明理学)、强调“涵泳”(朱熹)、强调“知行合一”(王阳明),这些与西方工具理性主导的阅读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条例》虽未言明说透,但在其精神内核中,蕴含着对传统认知美学的现代守护——在效率至上的时代,为慢速、反复的阅读保留一份制度空间。
《条例》的制定与颁布,不仅是将业已成熟的工作实践提升为法律制度,更是党和政府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对塑造公民心智结构、夯实精神底座、打牢文明根基、增强治理能力所作出的战略性安排。所以,该《条例》立足于我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生动实践,承续中华民族阅读传统,顺应人民群众阅读期待,展现了文化自觉与文化担当。随着《条例》广泛深入地实施,必将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掀起新一轮的阅读热潮,为继续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注入强大精神力量。《条例》不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更像是一幅重新绘制的文明导航图。在人类精神被各种力量拉扯的今天——一边是消费主义的喧嚣,一边是功利教育的重压;一边是数字洪流的碎片化,一边是物质至上的贫乏化——《条例》试图为人们提供一种反向的牵引力:向深处去,向静处去,向人类精神累积的厚度中去。它的诗学在于,将看似柔性的“阅读”变成了制度的刚性保障;它的法理在于,将个人的文化权利转化为国家的积极义务;它的文明意义在于,在快速变化的时代,守护那些变化中不变的精神根基。阿根廷作家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曾想象“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而《条例》所做的,正是在人间构建无数通往天堂的阶梯。每一座免费开放的图书馆,每一个弥漫书香的社区,每一次亲子共读的夜晚,都是这阶梯上的一级。这阶梯并不通往虚幻的彼岸,而是通往更丰盈的此岸生活——在那里,个体通过与伟大文本的对话,拓展了自身存在的维度;社会通过共享的意义世界,增强了文明的凝聚力。
05
《条例》对“投资于人”原则的具体实施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这是对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投资于人”命题之后的强化与深化。“投资于人”的内在要求把更多的资金和资源集中到民生领域,形成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投资于人”打破了过去注重“投资于物”的历史局限,把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权益、人的发展放在最重要位置上,将人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和根本目的。“投资于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创造性转化和时代化表达。阅读,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条例》最终关怀的,不是阅读行为本身,而是通过阅读有所增益有所成就的人——那些能在信息碎片中看见全局、在众声喧哗中保持冷静、在即时满足的诱惑中选择保持深刻的人的心灵。当这样的心灵逐渐增多,便会形成一个文明的“深度根系”,以此支撑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屹立不倒。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是一部关于涵育现代文明建设的法律,是一首用制度语言写就的精神史诗,是各级政府在不确定时代为社会成员安装的“意义导航仪”。《条例》提醒人们:无论网络技术如何迭代升级,无论社会信息如何海量聚集,人类精神的尊严依然存在于那安静的一隅——在那里,一个人、一本书、一盏灯,便是一个完整的精神宇宙。而法律的终极意义,或许正是守护这无数微小精神宇宙的健康成长。(作者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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