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我国报业版权在制度完善、执法深化与技术赋能等方面协同推进,版权治理格局日趋成熟。立足“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本文在回顾我国报业版权保护概况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完善AI时代版权法律体系、探索版权价值转化路径、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报业版权高质量发展。
2025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作为激励创新、提振文化活力的核心保障,版权在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文化强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涉及版权的诸多行业中,报业作为高质量原创内容的持续供给者,其版权保护与运营效能关系到版权生态的健康稳定和国家软实力建设,在整个版权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关键角色。
这一年,我国报业版权保护在法治化、制度化与体系化建设中不断完善,版权事业展现出新的发展活力。人工智能在2025年呈现多点突破、交叉融合的发展态势,在推理能力、多模态理解和输出能力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提升。技术迭代速度超越版权治理的更新周期,既有版权治理体系暴露出规则的滞后性与治理裂隙。因此,在技术跃迁与媒体变革的交汇点上,探索构建与AI发展相适应、能激发内容创新活力的现代化版权治理体系,成为媒体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夯基固本:2025年我国报业版权保护现状
2025年,我国报业版权保护形成了制度完善、执法深化、技术赋能的发展格局。在顶层设计层面,多项政策文件相继出台,著作权相关法规修订进程提速,版权法制保障体系完善。在执法实践层面,专项行动纵深推进,治理重心进一步聚焦报业版权保护的核心领域。在技术支撑层面,数字版权登记体系正式运营,报业数据资产入表实现突破,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版权确权与保护实践,技术赋能版权治理新格局加快推进。
(一)政策法规多维推进,版权制度根基持续夯实
2025年,我国版权领域的政策法规建设既筑牢制度根基,又积极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协同推进版权战略规划、基础法规、新技术规制建设,呈现出夯实基础与回应前沿并进的态势,为报业版权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发展指引和制度支撑。
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迎来纲领性文件。2025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版权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纲领性意义。《意见》提出了至2030年我国版权事业发展目标,包括“版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版权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这一系列目标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版权工作从规模扩张向质效提升转型,体现了以高质量版权保护激励创新、赋能产业发展的理念,为版权发展确立了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为包括报业在内的相关产业在制度、服务、监管层面提供中长期发展指引。
基础性配套法规修订进程加快。根据《意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正加速推进。同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在同步完善。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直面近年来数字化浪潮下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的现实挑战,对于报业版权保护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人工智能内容标识制度实现关键突破。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合成内容的定义,确立“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标识机制。标识办法出台后,微信、抖音、快手、DeepSeek等平台陆续出台了细化规则,微信公众平台以平台标识提示和用户主动声明两种方式标识AI内容;抖音上线AI内容标识和AI内容元数据标识读写功能;DeepSeek在平台内对AI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并明确提醒用户相关内容由AI生成。标识办法和各平台细化规则推出后,专业媒体机构开始主动在显著位置添加“由AI生成”字样提示,用户和自媒体创作者也逐步形成为AI生成作品添加标识的自觉意识。标识办法从内容生产源头对AI作品进行标识,为司法机关判定版权归属提供了清晰依据,内容溯源与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增强。
(二)技术赋能确权效能,版权资产化取得新突破
2025年,版权基础设施的优化升级与版权资产化探索协同发力,为报业版权的确权、流转与价值变现创造新的条件。一方面,数字版权链的正式运营与地方版权服务模式的创新,有效缓解了报业面临的确权效率低、维权成本高问题;另一方面,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为报业版权发展注入新动能。
数字版权链正式运营,登记效能实现跃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托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数字版权登记业务,为用户提供“即时申领DCI,按需办理数字版权登记”服务。DCI编码作为数字版权的唯一标识符,用户在申领完成后,可进一步支持数字内容授权、数字版权交易等配套服务,数字作品登记证书也为用户后续维权提供有力凭证。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强、数量较多的特点,传统登记流程难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内容生产节奏。数字版权链所提供的“即时确权”机制,为报业海量新闻作品实现高效、敏捷的确权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技术支撑。
地方版权服务模式创新,为行业实践提供有益借鉴。作为全国首个在自贸区内设立的版权专业服务平台,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推出“著作权快速登记服务”,将登记时长从3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确权效率的大幅提升,为报业产品在黄金传播期内完成权利固定创造了条件,使版权保护能够与新闻时效性需求实现同步。与此同时,中国版权协会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中国版权链”,已成功协助完成北京冬奥会、NBA赛事等众多国内外重大活动在中国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工作,其技术架构与实践经验同样可为报业重大主题报道、融媒体产品版权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数据资产入表破冰,报业版权资产化取得实质性突破。传统报业收入依赖广告经营,版权价值往往作为一种补偿性收益,未能成为独立的盈利支点。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明确数据资源可作为资产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报业数据内容的资产化提供了制度通道。2025年2月,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依托河北日报全媒体数据资源库,率先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和评估工作,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此项工作的党报集团。同年5月,深圳报业集团完成资产入表,获得3000万元银行授信。报业集团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实践,将报业长期积累的内容资源从沉睡的数据重新定义为资产存量,并通过资产化运营释放其潜在价值,初步形成内容资源的价值重构。数据资产入表对于面临经营压力的报业而言,在优化运营模式、拓宽收入来源上具有显著作用。2025年,各个报业集团的实践提供了示范案例,为报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
(三)专项行动精准发力,跨域协同机制加速形成
版权保护的效能,最终要通过执法和司法实践来检验。在网络环境下,报业内容面临的侵权形态日益复杂多变,传统执法手段的局限性愈发凸显。2025年,从国家层面的专项行动到地方层面的执法创新,再到司法裁判规则的确立,版权保护体系在多个维度积极探索应对新挑战的有效路径。
“剑网2025”延续高压态势,精准锚定版权维权核心痛点。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于2025年5月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2025”专项行动,将整治重点明确为视听作品版权、网络存储传播、网络销售等六大领域。专项行动强调“以网络存储+传播领域的版权整治为重点”,明确“有效加强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商业模式的版权监管”等具体措施。这些措施直指长期困扰报业版权保护的核心痛点,如聚合类平台未经授权抓取、转载报业原创内容,网盘等存储平台为盗版传播提供便利等。
跨地域版权保护协同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网络侵权往往具有跨地域性,侵权主体、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分散于不同行政区域,导致管辖权争议、证据调取困难、执法协调成本高等一系列难题。2025年4月,京津冀三地版权协会共同签署《京津冀版权侵权监测平台协同共建合作协议》,通过共享侵权线索、联动开展查处等方式有效突破地域壁垒,为破解跨区域侵权查处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可以预见,随着京津冀协同机制的成熟,其模式有望向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推广,逐步构建起全国性的版权保护协同网络。
新技术环境下的版权应对正在司法案件中获得越来越明确的回应。2025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的AI生成图片版权侵权案,明确AI生成内容在符合独创性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定,当AI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劳动”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为报业处理AI辅助生成内容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报业已将AI工具广泛应用于新闻线索发现、素材整理、初稿生成、多语种翻译、智能配图等环节。该案确立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标准表明,报业机构在使用AI工具时,如在选题策划、指令设计、内容筛选、编辑润色等环节投入了足够的实质性智力劳动,AI辅助生成的成果即可主张版权保护。这一标准既为报业运用AI技术提升内容生产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报业明确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建立相应的使用规范指明了方向。
困局待解:人工智能时代报业版权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202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渗透,嵌入内容生产全链条。根据美通社母公司Cision推出的《2025全球媒体调查报告》显示,全球已有53%的记者在工作中开始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上年(47%)相比增长显著,另有14%计划开始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提升内容生产效率的同时,使报业版权保护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报业版权正遭遇确权边界模糊、法律规制滞后与生态治理失序等问题。
(一)确权边界模糊,AI生成内容冲击版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条款确立了以独创性与智力成果属性为核心的作品认定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AI技术深度介入内容生产时,现行法律在界定作品时所依据的传统标准出现明显的适用性困境。传统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但在AI参与创作的场景中,何种程度的人类智力投入才能使AI生成内容满足独创性要求,现行法律并未提供明确标准,这种标准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2025年2月11日,人民法院报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起诉某公司使用其独创性图片侵权案,判定AI生成图片拥有著作权,裁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该案表明司法实践承认有智力投入的AI生成作品可受法律保护,但同年生效的另外两起案件却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中,承办法官认为“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其并不构成作品”。同年,四川自贸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强调,如果使用者仅提供基础性、常规性指令,并对AI自动生成的多种结果作简单选择,而未对画面构图、视角、色彩等表达要素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安排与设计,则该内容更接近于技术操作的结果,不能认定为作品。
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在学界同样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创作过程,AI是人类的创作工具,如同画笔、相机,只要人类投入了智力劳动,生成内容即可受著作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是保护人的精神劳动,AI生成内容缺乏人类的精神创造,不满足著作权法中对于智力成果保护的本质要求,不应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种种争议和相关法律支持缺位带来不确定性,在人工智能嵌入新闻业的背景下,AI参与内容生成的何种程度才能称得上是智力劳动?如何判定人类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创作?何种AI生成产品能够被称为作品?这种模糊性使大量AI生成产品处于作品与AI生成物之间的“灰色地带”,难以实现精确确权,使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受到损害,同时也增加了应用方和技术提供方的法律风险。
(二)智能摘要替代原始访问,报业版权保护面临隐性侵蚀
报业作品作为专业机构生产的信息产品,经过严格的采编流程确保内容质量与可靠性。这一严谨流程使作品成为兼具文本质量与公众信任的优质语料资源。生成式人工智能依托包括报业内容在内的海量训练语料实现了快速发展,部分AI应用已通过会员付费等方式实现盈利,但作为训练语料的报业产品却未能获得合理回报。这种“用完即弃”的使用方式,在人工智能技术外衣下对报业内容价值造成隐形剥夺,给报业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
目前,对于AI训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尚无定论,相关诉讼在全球范围内密集涌现。2025年2月,包括福布斯、康泰纳仕、洛杉矶时报和大西洋月刊在内的14家大型出版商指控Cohere至少使用4000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其AI模型,并向用户展示大量文章甚至整篇文章,损害了出版商的推荐流量。同年8月,继读卖新闻起诉Perplexity AI之后,日经新闻、朝日新闻也就Perplexity AI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两家媒体的内容保护措施,创建和传播了违反日本版权法规的作品摘要提起诉讼。同年12月,纽约时报同样指控Perplexity AI非法复制和分发其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国际媒体的密集维权行动表明,版权保护已成为媒体应对AI挑战的核心议题。
截至2025年6月,中国的AI搜索引擎月活跃用户规模达到6.85亿,成为月活跃用户规模最高的AI赛道。Coherent Market Insights报告显示,全球人工智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预计将于2025年达到436.3亿美元。搜索引擎正经历从网页检索到智能化生成答案的转变,以夸克、360 AI为代表的AI问答式搜索迅速崛起。此类搜索引擎通过理解提问语言,从包含大量新闻内容的庞大数据库中整合信息,直接生成结构化答案、摘要或观点,使用户无须访问原始新闻网页即可获得信息。这种模式切断了用户与原创内容的链接,以隐秘方式侵犯版权,对依赖流量获取广告收入和订阅转化的媒体机构构成威胁。由此,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摘要何时属于合理使用的摘要、何时构成对原创内容的实质性替代与侵权,已成为亟待厘清的紧迫问题。
(三)版权溯源与侵权取证困难,技术“黑箱”加剧维权困境
《中国报业创新发展报告(2024年度)》显示,全国报纸共开设831个一级独立域名的新闻网站、852个手机客户端、9393个公众账号,用户总数为104.9亿。传统报业版权纠纷主要集中于文字作品的转载与抄袭,但随着媒体融合深入推进,新兴业态成为推动报业发展的新引擎,报业机构的内容生产已全面覆盖图文、短视频、数据可视化、交互式新闻等多种形态。
2024年底,OpenAI宣布正式向用户开放人工智能AI视频生成模型Sora,该模型可根据文本提示生成逼真视频。进入202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持续发展。就国内而言,2025年1月,深度求索公司推出DeepSeek大语言模型,成为国产大语言模型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截至2025年11月1日,累计有611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306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人工智能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版权侵权风险随技术成熟与普及相伴而生,AI生成工具的低门槛化和易得性,使侵权主体从少数专业机构扩展至广大普通用户,侵权行为呈现主体分散化、形式隐蔽化、规模扩大化等特征。
传统的“搬运工”式侵权逐渐被智能化改写取代,侵权形式从简单的复制粘贴演变为利用大语言模型进行深度学习和内容重构,使侵权行为更难被识别和追踪。这一检测盲区为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AI生成内容通常不保留训练数据的溯源信息,权利人难以证明特定输出与其作品存在因果关系。即便能够证明AI系统曾“学习”过某篇报道,该学习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仍存争议。
谋新致远:我国报业版权优化路径及展望
2025年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指明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新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一纲领性文件为正处于技术变革关键阶段的版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报业版权如何立足于保护和运用的创新性实践,构建一个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版权新生态,其核心在于实现从被动保护到主动运营的根本性转变。
(一)保护为先,构建适应AI时代的版权法律体系
面对生成式AI的快速演进,现有版权法律体系仍显滞后,亟须构建与人工智能相适应的新型版权保护体系。在AI作品数量不断增长、形式日趋丰富的当下,需制定分层分级的AI生成内容版权认定机制,建立人类创作贡献的量化评估标准,包括提示词的复杂程度、修改调整的频率等具体指标,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一领域,一些国际立法的经验值得关注和借鉴。2025年7月10日欧盟公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对大模型的透明度提出要求,要求大模型提供商提供训练数据来源和技术架构等信息。8月2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义务的规则开始生效,包括公布训练数据摘要、评估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等。欧盟此举推动从事后侵权追责转向事前合规授权,这一源头治理的立法思路对我国报业版权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训练数据的透明度成为法定义务,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机构将更有动力主动清理数据版权风险,与报业集团等核心内容方建立正规的授权合作。
(二)运营为本,探索报业版权价值转化新路径
传统认知中,版权对于报业而言是一种防御性资产。在新闻作品作为优质训练语料融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当下,版权逐渐向战略性资产转型。将报业版权转化为可经营、可增值的核心资产,需要突破“重保护、轻运营”的传统思维,建立以内容为核心、以授权为纽带、以数据为支撑的版权运营体系。报业机构应当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对内容及时确权,可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版权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实现从内容生产、发布传播到授权使用的全流程追溯。另外,报业机构应主动与人工智能企业开展版权合作谈判,将优质内容的“被动抓取”转化为“主动供给”,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获取合理收益。同时,还应充分发挥中国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推动报业形成集体管理平台,探索行业定价标准和授权规范。
(三)协同为要,共建报业版权治理新格局
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构建政府强化规制、行业自律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版权保护的社会合力,这是破解当前困境、实现报业版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政府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财政补贴等引导报业机构促进版权创新,构建尊重版权、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媒体行业应打破各种媒体形式的壁垒,建立跨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行业版权公约和自律规范。除此之外,应加强版权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观念,推动人工智能素养、版权素养纳入教育体系。
结语
立足“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报业版权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唯有将版权保护融入数字化转型战略全局,将版权运营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将协同治理作为破解难题的关键路径,中国报业才能在技术变革的浪潮中守正创新,在版权强国建设中贡献力量。这既是时代赋予报业的使命,也是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刘海明,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梦瑶,重庆大学新闻学院202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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