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方兴未艾。文生文、文生图、文生视频等各种人工智能应用模型层出不穷,其中引起的版权保护问题受到极大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生成领域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特别是其智能化的内容生成方式,大大不同于传统技术条件下的作品使用、作品创作与作品传播,给版权法带来了很大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对版权保护的冲击,贯穿了版权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从人工智能使用版权作品,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与利用,各种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探讨和回应。
人工智能训练和学习时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需不需要授权?或者说,需不需要给予人工智能训练和学习作品情形下的版权限制和例外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于这一现实问题,作为利益攸关方的版权权利人,显然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人工智能免费使用,传统出版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在呼吁人工智能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版权规则,履行授权和付酬的版权义务。人工智能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则呼吁版权法给予这种海量而难以授权的作品使用行为以版权限制和例外。版权立法者对于究竟应该如何从立法上回应这一现实挑战,还处于犹豫不决的境地。司法机构对于此类案件争议,囿于规则缺失,亦处于难以有效应对的状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不能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何理解创作者和智能创作工具之间的关系,是问题的关键。有学者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作品,认为这种作品不是人类的创作,是智能机器或算法的计算结果。支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论则认为,目前所见的人工智能,本质上还是人类的工具。应该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具体应用情况,根据创作者和智能机器在作品形成过程和结果呈现中的具体作用,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只要是人类利用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该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权利归属变得更为复杂,但仍然可以通过适当调适现有的版权规则解决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可能成为版权权利主体,只有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能的权利主体有人工智能创设者、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人工智能物权所有者、人工智能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者等。各种权利主体之间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重叠交叉存在,极特殊情况下上述主体完全重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按照现有的一般规则加特殊规则的既定版权归属规则,并结合意思自治原则、实际贡献原则、鼓励投资原则、私权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根本要旨是设计好该类作品的权利内容。人工智能时代,更加追求效率和市场,应尽可能促使作品进行传播和利用。基于此,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内容,应改变目前的作品全项目权利内容设计,只赋予部分人身权和有限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只赋予人工智能作品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弱化甚至减除财产权权利项目,一般作品只保留获酬权,篇幅大、价值高的作品可保留使用权和获酬权。当然,目前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保护,还要在既有的版权规则下解决问题,司法机构可在规则允许的限度内通过司法政策引导,倡导开放共享的版权利益实现机制。在社会公众逐渐适应版权开放的使用模式后,通过立法对版权开放的使用模式加以确认。
一刀切地全盘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不符合版权法的基本价值和制度使命。科学的做法是,根据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可能的版权保护。300多年的版权法,一直追随着传播技术的变革而实现自身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时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版权法并没有丧失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调整适用的功能。在版权法的调节下,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将更有秩序,更有效率,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丛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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