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公平竞争方面,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记者侯维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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