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奖励办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网时间:2019-08-06 16:15:58 编辑:包圆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在自治区民族团结、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的有关规定,乌兰夫基金会决定于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设立“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为做好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设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种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和各族干部群众。

 

第二章  奖励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条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之一,是自治区民族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设立“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是为了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绝大多数蒙古族群众都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在促进、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要包括:

   (一) 在蒙古语授课民族教育、文化、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文报刊、蒙古文图书出版、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 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科学研究,在保护和弘扬蒙古语言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 研发和推进蒙古语言文字实用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四) 带头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模范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重视蒙古语文工作,在学习、使用、研究、传播、推广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五) 长期致力于农牧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在广大农村牧区以蒙古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实用技术,使农牧民得到实际效益,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先进个人。

   (六) 在同等条件下,对汉族和除蒙古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予以优先奖励。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七条 “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奖金由乌兰夫基金会从基金收益中列支,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金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集体奖5个,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同时颁发奖牌;个人奖10名,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设立评奖领导机构和评选工作机构。设立“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评奖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此外,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乌兰夫基金会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该领导小组是“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的最高领导机构。

  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委主任担当,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和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盟市民族局 (民委) 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乌兰夫基金蒙古语言文字奖”候选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一) 各盟市要成立由分管盟市长担任组长的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评奖领导小组的要求,推荐获奖候选集体和个人。

   (二) 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相关部门拟推荐的获奖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经群众评议,相关会议和专家认定,并由评选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自治区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盟市、各单位上报的候选集体和个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上报材料和群众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获奖集体和个人初选名单,上报自治区评奖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 自治区评奖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初选名单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在自治区政府每年召开的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8年开始实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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